卖了4.5元中药饮片,罚了10万!这家药店“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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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广仁合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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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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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成都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待售中药饮片陈列柜中有2种中药饮片均超过了有效期。该局当即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过期中药饮片货值金额77.61元,售出10克,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药品陈列柜中的上述2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的过期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按一万元计算)十倍罚款,处罚10万元整。
药店“因小失大”
这一幕似曾相似。较早前,海南也曾出现过一起连锁药店销售中药饮片获利75.42元,最终却被罚款10万元的案例。 该药店在接受当地市场监管局检查时,被发现中药饮片专区柜台内发现有13种无任何标示的中药饮片防风、茯苓、杜仲等,其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品名、无等级、无规格、无产地、无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示内容。 经核查,因短缺部分中药品种,该连锁通过微信联系销售中药饮片业务员采购,并用现款现货的方式结算采购中药饮片。该药店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无外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的厂家或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无外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及随货通行单,以及出厂检验报告书等正规渠道进货的资质材料。同时,该药店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
这两起处罚也体现了新《药品管理法》对触碰法律红线者实施最严厉处罚的特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 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日常经营更要“抠细节”
和上述两起处罚比起来,另一起处罚则显得有些“冤”。 这起处罚中的当事人赵某十分注重药品的养护。通常药店经营药品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凡是近效期药品系统会自动提示,而且除了每月一次的正常药品养护,近效期药品还要缩短养护周期重点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