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4.5元中药饮片,罚了10万!这家药店“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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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广仁合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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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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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某次检查中,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妇科用药待售柜台处发现一盒丹莪妇康煎膏(签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253;生产批号为CY03967)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4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确为过期药品。 通过查看该药品的购进票据,赵某发现药品系2019年4月6日从杭州某医药公司处购入,但购进票据显示有效期是2022年2月3日。据了解,这盒过期药品是该药店在医保资格审批过程中特意购入的,并且只购进这一盒。因为该药品售价较高,赵某并没有推销该药品,导致药品超过有效期。此外,医药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显示的有效期足足推迟了两年,凭证错误是员工粗心导致。 暂且抛开医药公司出具有误销售凭证这一因素,这起处罚中赵某有两处处理值得药店经营者警醒。 一是在购进验收时,赵某并未以实际药品标识来检查,而以票据上的日期为依据,对药品做了购进验收及记录,没有意识到该药品的有效期在票面上变成了不合常理的五年。 再者,赵某在养护药品时,过分依赖计算机,没有实际检查药品真正有效期和药品质量情况,导致出现过期药品。
正是这两处细节,让赵某付出了代价。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且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该案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根据其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出库复核单记录,并未查验及记录所购药品的实际情况,且未对药品实际情况作出养护,导致出现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真实记录涉案药品有效期的行为,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没收过期药品、罚款20000元的处罚。 这次处罚不仅缴纳了万元罚金,并影响了该药店下一年医保审批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由于交易双方均有过错,经协商,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罚金。 这几起案例也为药品经营者提了个醒,在药品销售经营过程中,务必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树立守法责任意识; 二是重视养护、盘存、近效期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是在销售时仔细查对给付药品的批号和效期等关键信息,守好最后防线。